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送,男,1977年5月9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送及其辩护人田大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X送以紫金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在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不公平及被害人杜某1毁坏其曾祖父坟墓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至6月23日间多次到紫金县双车1号被害人杜某1家旁,徒手将杜某1种植的树苗、农作物、菜地围栏等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978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X送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动到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杜X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1陈述,证人赵某、杜某2、戴某1、张某、杜某3、戴某2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解书,转让书,山岭权属证明,行政决定书,视频来源说明,人口信息查询,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杜X送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农村土地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杜X送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困难,其属听力残疾人员,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查,基本属实,请求对被告人杜X送从轻处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杜X送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杜X送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