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王雪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和截止到2019年9月11日,被告1欠原告货款1465193元,2020年4月30日被告1偿还原告货款70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货款765193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要求:1、被告1、2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 765193 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要求被告1、2共同向原告支付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1、3庭审中不同意被告2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是在承诺书上,被告2作为责任共担人已经签字按印确认,现在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1、3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承诺书要求被告3对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1、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65193元及违约金(以765193 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3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