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被上诉人):王雪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求被告1、2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中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1与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被告1收到借款后部分款项转入被告2名下银行账户内且二人在案涉债务发生后交易往来频繁,难以认定夫妻之间各自财产独立。被告2虽辩称其尾号****银行卡实际一直由被告1使用,期间的大额转款均为被告1个人行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2与被告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被告2在二审期间申请调取被告1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因赌博被***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冻结信息,但不能证实该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被告1、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截止至2023年1月10日的借款本金4196841元及利息609760元(以419684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52212元、保全5000元,共计57212元,由原告负担9579元,被告1、2负担 4763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