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王雪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求被告1、2、3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的举证以及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1之问的民问借贷法律关系,被告1向原告出具债权凭证,其应当按照借据中的承诺按约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1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1与被告2系夫妻关系,被告2代收借款,并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借款的认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被告2应当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3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向被告2、3合计出借的款项为 110万元,扣减被告2还款8486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1向原告出具收据尚欠借款30万元,因此,被告3收取的借款50万元,包含在原告向被告1合计出借的款项中,故,被告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借银行账户代收借款,其应当在接收款项的范围内对被告1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1、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3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