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律师代理的原告:蒋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1378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蒋某某主张张某某结欠货款13780元逾期未付,有还款协议书为凭,且张某某未予抗辩,本院予以确认。现蒋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该款,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某某支付货款1378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张某某负担(该款已由蒋某某预交,蒋某某同意直接由张某某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