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伟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茂名灭鼠虫公司、xx酒店虽未签订书面合同,茂名灭鼠虫公司向xx酒店提供了灭鼠、灭虫防疫服务,xx酒店员工向茂名灭鼠虫公司员工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用,茂名灭鼠虫公司、xx酒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中,茂名灭鼠虫公司已于一审提交了《四害消杀统计表》,明确载明其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人数、工作内容等,亦提供了相关的图片、视频、微信记录予以佐证,xx酒店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况且,根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在茂名灭鼠虫公司员工多次发送结算金额、发票等要求江某峰确认时,xx酒店的经理江某峰均未对服务次数以及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提出任何异议,而是与茂名灭鼠虫公司的员工进行结算并转账支付部分服务费,故xx酒店的该项上诉主张明显与常理、经验及逻辑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xx酒店向茂名灭鼠虫公司支付尚欠服务费用10785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