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伟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庞XX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约定购销平板门,原告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向被告供应平板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九份《万福临门窗世家订货单》(该九份订货单“客户签名确认”一栏均有庞XX的签名)显示订单货款合计金额为306005元。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供货金额以订货单金额为准。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由多人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67300元至今未能付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庞XX的购销平板门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至今尚欠货款67300元未能付清,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所欠货款673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辨称其是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是代表该公司经办采购涉案平板门,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涉案平板门买受人,对是否付清涉案货款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付清货款,其以原告没有提供转账记录为由辩称无法确认尚欠原告多少货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限被告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7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7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