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伟律师代理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9月3日,某司与某甲司作为甲方与两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砂石原材料垫资合同》,载明被告因砂石交易需大量现金,原告为被告提供资金代为购买砂石原材料,被告购买的砂石原材料均由原告直接支付货款(由两原告支付至两被告指定账户,最多垫付2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被告保证每天生产数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若低于3000立方米,不能满足原告正常收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无条件退回原告的垫资款,原告的垫资收益于每月15日结算清楚。违约责任:被告在收到客户支付的销售款后1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则被告退回原告的垫资款及利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2022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垫支利润39899元,后未再支付利润也未返还垫资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两被告的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故本案《砂石原材料垫资合同》于2023年7月1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某司、某甲司应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垫资款2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原告马某、马某甲与被告某司、某甲司在2022年9月3日签订的《砂石原材料垫资合同》于2023年7月1日解除。
二、限被告某司、某甲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某、马某甲返还垫资款2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某司、某甲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