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历经两次判决、两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终得正果,已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的一个当事人跟我说,要到法院去处理的事情都是见证人性的恶的事情了。或许这有其片面性,但作为诉讼律师,我们恰恰是每天都在见证这样的剧情。
正常上班的一天,我接待了一位朋友推荐的客户,其上门是咨询家人涉嫌强奸罪犯罪的案件。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准备高考的高中生,在与同班的女朋友分手后,因为转交学校资料的起因约在了酒店见面交接学习资料,后在该酒店发生性关系,女孩发信息给其弟弟,后警察上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且一审已经开完庭,来访时案件已是准备宣判的时间点。
初探案情来说,似乎没有什么可以挽回的空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案件有基本证据,且已经是一审开完庭了,这时候接手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基本内容均已经确定,已是棋盘的僵局。我在思索希望挖掘更多的可能性,当然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获取可能遗漏的信息。本不想接这个案件,且该案在外省成本更高,但看着当事人期盼的眼神,况且朋友推荐时也告知了对方我擅长办理该类型,为不负朋友之信任,只能尽力想办法。
经过深入沟通,发现本案存在疑点:1、被告人案件发生时恰逢疫情期间,可能有监视居住的情形,且经家属核实该段期间内也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存在程序违法或未抵扣羁押期限的情形;2、妇幼保健院作为取证的协助单位,明确取证时出具的检验样本只有2份,但在案件中却凭空多出了1份检测样本,竟然是以3份检测样本出具资料的,凭空多出来的检测样本竟然还是本案定案的关键。3、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相符,可能是未成年人犯罪。在被告人一直坚持自己是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客观证据及一审审理的情况,本案有介入的空间和可能性,我们团队决定接下该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程序和事实入手办理该案。
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从广东飞去了河南当地,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阅卷。到了河南已是下午时分,广东这边的事业单位是下午2点开始上班,当地却是下午3点才开始上班,等到人到岗的时候已是下午三点半了,无奈也只能独自凭栏静等待。一开始竟还不能批准阅卷,理由是案件已经一审开完庭,经过奋力争取,最后依然是拿到了阅卷资料,初步得知,本案给的量刑建议是判处4年—5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这个高三的学生将可能在监狱度过这几年时光。为了直接全面查阅证据后产生的先入为主的观念,我选择了先会见被告人本人,以第一时间了解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想法后再确定处理方案。
会见篇:当地的看守所在县城的远郊,当地打不到车,只有在路边拦了一辆三轮车摇摇晃晃去到看守所。会见时,一个高三的学生竟然不太会讲普通话,带着浓浓的方言,但是被告人坚持自己真的没有违背女孩的意愿,两人本之前本是男女朋友,且也多次到酒店开房,自己想要挽回女生是事实,但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没有使用暴力、没有强迫女孩或者使用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女孩喊疼的时候自己是马上停止了。至于认罪认罚自己只知道要将事实说出来就是认罪认罚,并不理解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其他林林总总的过程及与女孩交往的过程再进行了相关陈述。根据第一次会见情况,基本确定本案有程序违法及事实不清的情况在,要尽快提交意见争取好的结果。
在当晚回去充分进行阅卷至深夜,第二天在阅读程序卷与实体卷的基础上,继续去会见了被告人,并进一步确认相关情况,证明猜测及判断方向是正确的。
经过分析、查阅案例、法律法规并结果本案的基础上,向一审法院在已经开庭后的情况下补充提交了辩护词,经过合议,该案最终仅是从量刑建议的4—5年降低为了3年有期徒刑,但不管怎么样也是有了第一步的成效。
随后我们对本案的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经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回重审( 附:“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但实际上从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实际上并不存在违法公开审判的情况。可想而知,这一次的发回重审将会是一次走过场的情况。只是跟原一审案件不一样的地方是:我们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按照未成年犯罪处理,并申请了调查取证。检察院一方因此也申请了侦查人员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将要解决几个问题:1、抽取检验样本时,在场侦查人员有几位?侦查人员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说是只有一位,并且详细说明了为何是只有一位侦查人员;2、本案的笔录记载与被告人的实际供述是否相符?结果控方完全回避该问题直接不予理会;3、本案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侦查人员直接予以否定。可想而知,经过几次开庭,本案依旧是如此前一样,与原判决结果一样。
在发回重审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法律结果后,被告人本人及家属一致强烈的愿望,要求必须上诉,尽管控方已经明确表示这个案件即使打到北京去也是不会改变的!在多重压力下,我们依然为了真理前行,在第二次上诉后,本案终于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附: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在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我们第一次发回重审时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调查取证的要求均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并重点就其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走访调查及调取相关资料,同时就非法证据排除事宜再行予以查清,最终本案在历经2年多,在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终得良果。
春节前,被告人的家人告诉我,被告人已经向公安部门成功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来,这个被告人的梦想是要做一名兵哥哥,为国效力,希望他能不忘初心。
或许,一开始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法院会反感律师,本来当事人就已经是认罪认罚就要结案的了,结果因为律师介入无端多了工作;检察院也因此要多次重新开庭,但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国家法治的进步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一点一滴的进步汇流成文明的滔滔江水的,仅以本案而言,我相信应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日后将重视程序问题,合法取证,重视对物证提取的合法程序,重视犯罪嫌疑人刑事年龄问题,重视羁押合法性问题。对于检察院而言也更将重视审查起诉,并注意认罪认罚问题。
对我而言,这只是我律师生涯中众多案件中的一个而已,对于我的当事人而言,却是一个天与地的前途问题。
本故事仅截取部分内容进行分享,办案过程中复杂及枯燥部分就不赘述了。以后有法律纪实故事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