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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因健身合同产生纠纷,判定解除合同,被告退还相应的合同款项

作者:时间:2022-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9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会籍合同》和购买了私教课程,但认为被告存在过度营销和带有胁迫性的销售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原告当初签订健身协议的根本目的,造成原告无法正常享受合同权利,故提起本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应的合同款项。


办理过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解除与被告《会籍合同》及相关《私教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定金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28636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6000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健身公司答辩如下:


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我方认为如要解除合同,原告应当在未消费金额中扣除30%的违约金,即退还原告剩余课程的70%,如果原告不同意该方案,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一笔5000元的金额是支付给个人的,我方对该金额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法院事实认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消费情况如下:


1.《会籍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8日)。自2021年xx月8日至2022年xx月8日,原价会费2980元,让利后会费2600元,会员章程4.6.3约定:会籍合同履行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则视作违约,须按照会籍“原价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扣除已经使用的会籍时间等。被告表示原告已使用81天,价值为576.98元,剩余金额2023.02元,违约金为原价2980元的30%,金额为894元,故我方可退还原告剩余会籍合同价值1129.02元。

2.《私人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8日)。定制课程种类为常规课,课程计划优惠总金额11111元(32节),课程有效日期为2021年xx月8日到2022年x月19日截止,原告于2021年xx月8日向被告支付11111元。双方确认该合同消费了9节课,已消费的课时费为3123元。

3.《定金协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13日)及《私人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16日)。定制课程种类为康复课,已付定金520元,课程计划优惠总金额8480元(20节),合计9000元,课程有效日期为2021年xx月16日到2022年x月4日截止,原告于2021年xx月13日向被告支付520元,于2021年xx月16日向被告支付8480元。双方确认该合同消费了6节课,已消费的课时费为2700元。

4.《私人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23日)。定制课程种类为康复课,课程计划优惠总金额6750元(15节),课程有效日期为2022年x月4日到2022年x月17日截止,原告于2021年xx月23日向被告支付6750元。双方确认该合同未消费。

5.《私人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xx月9日)。定制课程种类为康复课,课程计划优惠总金额5000元(10节),课程有效日期为2021年xx月9日到2022年x月16日截止,原告于2021年xx月9日向“*小龙”被告支付5000元。原告表示该款系支付给合同中销售教练“xx小龙”,被告称确有名为“xx小龙”的员工,但没有收到该笔合同款,不承认存在该份合同。



法院认为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服务合同生效并部分履行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属于违约,被告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扣除30%的违约金,而原告仍然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故扣除余款的30%作为违约金后,被告将余款退还给原告。

其中《会籍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可照此执行,被告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予以采纳。至于2021年xx月9日的《私人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有被告加盖的公章,被告未否认该公章的真实性并承认确有名为“xx小龙”的员工,常理而言,签订合同即表示认可双方的权利义务,故采信原告的说法,认定该协议已生效,被告也应退还该合同的款项。


因此,被告应退还的款项为:


1.《会籍合同》:剩余会籍合同价值1129.02元;

2.《私教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总课时费为31861元(11111元+9000元+6750元+5000元),减去已消费课时费5823元,剩余26038元,扣除30%作为违约金,故被告还应退还18226.6元(26038元×70%)给原告;两项合计被告需向原告退还19355.62元(1129.02元+18226.6元)。原告其余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xx商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同》、《私教定制服务课程协议书》、《定金合同》;

二、被告广州xx商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退还余款19355.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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