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国雄律师代理被告一方,获得胜诉
本案涉及A公司与B店之间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A公司主张拥有C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图系D公司用于展示产品的宣传图片,且A公司经授权可对该系列图片进行维权。D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创作了该系列作品,并确认作品著作权归D公司所有。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授权A公司对广州市辖区和深圳市辖区内的侵权行为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
B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使用与C图片相似的图片,A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并主张B店存在侵权。B店认为其属于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B店赔偿N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被告一方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法院在审查中关注了权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被告一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提出的对于案涉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存疑,该协议签署日期早于A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且在先前的庭审和案件中未提交。
法院采纳【我方】即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A公司仅获得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程序性权利,并未实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意思仅仅是表达主张权利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认为,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调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核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体现了在知识产权维权个案中,平衡当事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建议】
1. 权利人应确保权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2. 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应明确权利使用费、使用方式、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确保协议的严谨性和可执行性。
3. 需要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权利的真实性和诉权的合法性,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