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以下简称B)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A公司主张与B不存在劳动关系,而B则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工资差额。
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确认A公司与B不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无需向B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
A公司无需向B支付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2022年4月9日至4月23日的工资差额XX元。
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8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B主张其于2022年1月4日入职A公司,职位为直播专员,工作内容包括在A公司的安排下直播“仁和”牙膏,直播场地在A公司的营业地址,约定工资为XX元加直播带货提成1%,每日工作4小时。
A公司主张B的劳务报酬是与XX约定,提供劳务期间的直播内容、时长等受XX安排,XX既不是A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代表A公司进行用工管理,A公司与B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人身隶属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A公司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B能够详细陈述其入职A公司的过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向其发放工资,B对此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A公司主张与B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采纳B的意见,认定A公司与B在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B的月工资为底薪XX元/月加提成,并判决A公司应补足未足额发放部分的工资差额XX元。
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B支付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元。
裁判结果:
确认A公司与B在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B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元。
A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B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23日工资差额XX元。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中,张文瀚律师作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帮助B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不仅确认了B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判决A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体现了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