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8-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 A与B签订了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A在B公司担任法务专员。

案件诉求

  • A请求B支付202x年1月11日至202x年1月1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过程

  • A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关键

  • 二审法院认为,B与A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A在离职后未从事与B公司相竞争的工作,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 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A请求B按照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工资xx元/月的30%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解除A与B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

  • B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202x年1月11日至202x年9月2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xx元。

  •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 本案胜诉体现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律原则。

  • 强调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张文瀚律师评析

  • 张文瀚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成功为A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 本案胜诉展示了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