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A与B1和B2存在劳动关系争议,A主张与B1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4年3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
案件诉求:
A请求确认与B1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1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饭卡余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案件过程:
A委托张文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程序。B2经依法通知未到庭,仲裁委依法作缺席审理。
胜诉关键:
仲裁委认定两被告对A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确认A与B1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4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与B2自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B1对A的待岗处理不成立,应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确认B1和B2应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确认A与B1、B2在上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B1和B2共同支付A拖欠工资xx元。
裁决B1和B2共同支付A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裁决B1和B2共同支付A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xx元。
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胜诉体现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
展示了张文瀚律师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代理胜诉的实践经验。
张文瀚律师评析:
张文瀚律师通过精心准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为A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