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承揽合同纠纷案:黄某与朱某的工程款结算之争》

作者:时间:2024-09-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争议。黄某,1971年2月1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与朱某,1986年3月3日出生,瑶族,同样来自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因私人住宅基础人工挖桩及地梁施工项目而产生合同关系。

案件经过

2023年5月,黄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黄某承揽朱某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的私人住宅基础人工挖桩及地梁施工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包工不包料,土方工程按不同口径计算,石方工程以80厘米口径900元/米为标准。黄某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开工,并于2023年8月29日完工并交付。工程完成后,双方对工程量无异议,但朱某对石方工程的单价计算提出异议,拒绝支付工程款16,764元。

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朱某支付工程款16,7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黄某与朱某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黄某已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朱某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法院进一步查明,朱某对80厘米井桩的石方按900元/米计算无异议,但对100厘米井桩的石方及土方价格提出异议。法院根据行业惯例和市场价格,确定100厘米井桩的石方应按1406元/米、土方应按150元/米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劳务报酬及材料、水电费共16,764元。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计109.55元,由朱某负担。

律师心得

作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我深刻体会到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明确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就石方工程的单价达成书面协议,导致了后续的争议。通过本案,我认识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更加注重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朱某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这再次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合同的订立还是履行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后,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作为律师,我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2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