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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求索**艺术培训学校与舒*杜劳动争议案

作者:时间:2024-11-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0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荣广斌律师亲办案例分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求索**艺术培训学校与舒*杜劳动争议案

 

#### 案件情况描述

本案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求索**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求索**学校”)与舒*杜之间的劳动争议。舒*杜,女,瑶族,1990年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锦滨镇,因劳动争议将求索**学校诉至法院。荣广斌律师作为舒*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

 

#### 一审判决情况描述

在一审中,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鄂0192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求索**学校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求索**学校在上诉中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要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舒*杜承担。

 

#### 调解最终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求索**学校需于202411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舒*杜补偿金30000元,并为舒*杜出具离职证明。款项需转账至舒*杜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怀化庆丰支行账户。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双方需按照一审判决履行。

2. 款项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再无任何争议。

3.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24115日发生法律效力。

 

#### 荣广斌律师评价

荣广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调解技巧。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有效沟通,成功为舒*杜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金,并确保了双方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荣广斌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舒*杜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同时,本案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调解解决的范例,展现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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