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煤保险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4,361.4元。
被告雷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32.88元(已扣除其先行赔付的2,500元)。
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雷某负担1089元,原告叶某负担150元。
立案:2024年11月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鉴定: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判结果。
责任认定:法院依据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确认雷某负全责,叶某无责任。
赔偿计算:法院根据叶某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金额。
保险责任:法院判决某某保险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保障作用。
误工费认定:尽管叶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法院考虑到其实际工作情况,酌定按照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实际损失的全面考虑。
证据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对于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分歧较大,法院依据叶某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项损失进行了认定和计算,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