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不足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乙于2018年2月5日入职A公司,从事对外招生工作,至2018年4月27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支付乙2018年4月份工资,且2月份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乙因此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乙与A公司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A公司支付乙2018年4月份工资58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6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50元以及2018年2月份工资差额4396.8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支付问题:A公司未支付乙2018年4月份工资,且2月份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A公司以乙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点评:
1、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工资支付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