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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大案:患者右肾缺失,B医院被判赔偿近40万,C医院无过错

作者:时间:2024-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3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A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B医院C医院告上法庭。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损害,并要求赔偿。

案件事实

· 原告A某某因反复排肉眼血尿于2016122日入B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肾占位性病变并出血,后经手术治疗,病理结果显示未见恶性特征。

· 201811月,原告因腹壁可复性包块至C医院治疗,诊断为腹壁切口疝,经手术治疗后出院。

· 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谨慎鉴别诊断的注意义务和充分告知义务,与原告右肾缺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1%-60%C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B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1467.37元的60%,即584880.42元。

· 原告要求C医院在腹疝的共同侵权范围内赔偿37899.79元。

· 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 B医院被判决赔偿原告A某某384037.73元。

· 驳回原告对C医院的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2520元,B医院负担2944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B医院在术前讨论中未告知原告除肾癌外其他可能的诊断结果,未尽到谨慎鉴别诊断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主观过错。C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参考司法鉴定意见,酌情认定B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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