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 年 4 月 9 日,原告A某某因胆囊结石在被告B医院入院治疗。
· 手术情况
o 4 月 12 日,被告医生对原告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术中诊断为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
o 术后原告出现诸多不适,如每日大量胆漏、胸闷、呼吸困难需佩戴吸氧机、24 小时昼夜不停输液、难以入眠等,但被告未告知原因。
o 4 月 16 日,原告出现大量胆液从体内直接漏出体外,当日 18 时 06 分,于被告处紧急进行腹腔穿刺手术,术中原告几近昏厥。原告家属了解到系胆囊切除手术中引流管被弄破,致使部分胆液进入腹壁造成大面积感染,此次穿刺手术是将进入腹壁的胆液引流排出体外。
o 4 月 16 日穿刺手术后,原告身体状况变差,痛苦未改善,仍有大量胆漏等症状,且进行了多次检查。被告获取检查结果后,未告知原告及家属痛苦原因,却屡次要求原告再次手术,原告及家属对此无法接受。
· 后续处理
o 2021 年 4 月 29 日,原告家属将原告检查结果带去C医院,得知原告胆总管被切断,且存在炎症及全身感染,不适合开刀,最好等炎症消除一次开刀解决问题。
o 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C医院进行手术,胆总管被切断约 75px,通过肝胆管空肠吻合术治疗,术后生活可能存在反流问题,实际出院后时有肠子拉动的感觉。
o 2021 年 5 月 31 日原告于C医院出院后,家属与被告联系解决医疗纠纷,被告齐主任确定由D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原告家属同意并将C医院全部病案事先扫描发给被告刘王医生确认。但 2021 年 6 月 25 日提交病案时,被告提交的病案比原告家属复印的多出 30 页,鉴定所无法启动共同委托鉴定程序。
· 原告认为被告在胆囊切除手术中误切胆总管、弄破引流管,且不告知原因,让原告遭受极大痛苦,还在明知原告存在炎症、全身感染的情况下游说家属立刻手术,对患者身体毫不负责,因此认为被告不值得信赖。
·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 33476.42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795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300 元、营养费 1500 元、交通费 159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残疾赔偿金 425082 元,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 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o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已充分向原告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诊断明确,具备手术适应症,手术顺利,针对术后胆漏并发症也予以了妥善处理。
o 医院及时发现原告术后胆漏并发症,采取了积极预防措施,如留置胆囊窝引流管等,还邀请院外专家会诊,考虑原告病情,采取了一系列治疗措施,但患方未同意手术并出院转院。
o 医院治疗措施为原告在外院手术干预奠定了基础,未延误治疗,是原告不配合医方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导致失去原位吻合术等更好的治疗措施。
· 并发症与医院无关
o 医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并发症的发生采取了预防并积极应对,并发症的发生与其疾病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关,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自身存在多种增加手术风险的因素,如反复右上腹痛三年、局部炎性黏连严重、术前 CT 显示胆囊管近胆总管开口处有结石堵塞等。
· 不认可赔偿项目
o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认为医疗费应剔除治疗自身基础疾病的费用;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剔除因治疗自身基础疾病产生的相应费用,并按医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自身因素与八级伤残的形成有关,应减轻医方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
· 经法院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纬司鉴所 [2021] 司鉴 (医) 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
o 医方对被鉴定人A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不足,与其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o 被鉴人A某某因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因胆管损伤出现胆漏,行胆道探查术 + 肝胆管空肠吻合术 + T 管引流术,达八级伤残。
· 双方异议
o 原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包括:认为鉴定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自相矛盾,鉴定人可能袒护医方;鉴定期限过长;鉴定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
o 被告对鉴定意见也提出异议,认为医院不存在未能及时发现患者胆漏病情的情形,已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医院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手术并发症是自身基础病情因素影响;医院治疗措施为患者在外院手术干预奠定基础,患者不配合导致失去更好治疗措施。
· 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纬司鉴所 [2021] 函字第 xxx-x号复函回复。
· 关于医方异议
o 从C医院手术记录可推定医方手术切除解剖位置有误导致胆管损伤,同时也应考虑患者自身原因;关于胆漏诊断,从发现胆漏至明确原因历时 10 天,期间跟进检查延时,病历记录有错漏;关于伤残等级,患者评定八级伤残依据合理,胆管损伤原因有手术操作和患者自身因素。
· 关于患方异议
o 患者存在多种增加手术风险及难度的因素,手术治疗是病情需要且术前风险告知明确;本案材料补充完整时间及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符合规定;鉴定人虽毕业于中山医科大学,但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需法院甄别。
· 鉴定人出庭解释
o 鉴定人出庭回答疑问,肯定鉴定意见,并对同等原因力(因果关系参与度)解释为范围是 41% - 60% 或 46% - 55%。
· 法院认为鉴定人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不予支持,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根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当庭解释等,酌定被告承担 60% 责任。
· 原告因本次医疗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 33476.42 元、鉴定费 1957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300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7950 元、营养费 1500 元、交通费 1590 元、残疾赔偿金 425082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鉴定人出庭费用 6000 元,共计 530474.42 元。被告赔偿 60% 即 318284.65 元。
· 被告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A某某赔偿 318284.65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24.49 元,由原告负担 533.49 元,由被告负担 209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