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周律师亲办案例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0-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4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程**,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汉市新洲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诉被告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 1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程**,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元,合计**** 元;2、请求依法分割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元;3.诉讼费由被告程**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8 2 14 日登记结婚,于2018 年*月*日生育女儿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22 1 7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系自愿离婚,位于新洲区**** 3 3 404 室房屋一套,经双方同意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 万元,于离婚手续办完后立即付清……上述房屋的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同日,双方领取离婚证。离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按要求归还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 元,此外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除对新洲区****3 3 404 室房屋完成分割外,未对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原告多次主张依法分割,被告均无理拖延,双方无法就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希望被告能够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并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

被告程**辩称:1. 离婚协议书虽确为我和女方签订,但离婚是为了配合女方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二套房才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无效;2.协议内容完全由女方单方草拟,我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便签字确认。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一开始双方父母均对此不知情,这些均能够印证双方系虚假离婚;3.离婚协议书虽然载明我应向对方支付** 元,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杨**亦向我母亲借款** 元未偿还,后期双方为此进行沟通时原告杨**明确表示二者相抵,我方亦予以认可,故原告杨**不应再向我主张这** 元;4.我目前在村委会工作,虽有固定工资但收入不高,且按季度发工资,平均每月只有约** 元左右的收入,且还要抚养与前妻所生孩子,我的经济能力有限;**.登记在我名下的五辆车均由我父亲程**实际出资购买,且主要用于父亲所从事的殡葬行业,其中江淮牌汽车、依维柯牌汽车、江铃牌汽车均系婚前购买,大众牌汽车系离婚后购买家用,除大众牌汽车外均系用来从事殡葬业务的面包车,且其中的江淮牌汽车已于2022年上半年报废。6.我没有实际参与殡葬行业经营并从中获取收益;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花费约 16 万元共同添置了一台电动小汽车,登记在原告杨**名下供其使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经审理查明,杨**与被告程**2018 2 14日登记结婚。后杨**与被告程**2022 1 7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位于新洲区**** 3 3 404 室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 万元,于离婚手续办完后立即付清……债权无,债务即上述房屋的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离婚协议书还对婚生女程**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程**的父亲程**长期从事殡葬服务行业,先后从他人处购置(以过户登记时间为准)多台二手车辆用于殡葬业运营,具体如下:2016 11 29 日购买江铃牌(鄂A**)汽车一辆,2016 12 26 日购买江淮牌(鄂A**)汽车一辆,2017 3 2** 日购买依维柯牌(鄂W**)汽车一辆,2021 9 30 日购买了金杯牌(鄂A****X)汽车一辆,并将上述车辆均过户登记在被告程**名下。另2022 6 1** 日被告程**购买大众牌(鄂 A**)一辆(价值不详)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程**目前在武汉市新洲区**村村民委员会工作,2022 年、2023 年工资收入约每月** 元。另查明,2022 3 3 日原告杨**购买汽车一辆(车牌价值均不详)后供自己使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必备手续,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上形成的共同书面合意,是双方利益争取博弈和权利让渡处分的最终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元的约定,本质上属于财产分割款,无论是债务性质还是给付期限、给付方式均有别于子女抚养费,被告程**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在离婚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向原告杨**支付**元,依法应承担给付**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结合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于原告杨**请求判令被告程**支付**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元为基数,自2022 1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程**辩称其母亲向原告杨**出借的**元应与本案欠款 ** 元抵扣,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此可由相关权利人另案进行主张。原告杨**以相关车辆登记在被告程**名下为由认为被告程**实际参与了殡葬行业经营,并要求分割被告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1**元,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登记在被告程**名下仅有20219 30 日所购买金杯牌(鄂 A****X)汽车系处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他车辆购置时间均未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杨**与被告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四年,对被告程**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职业、收入来源等情况应具有相应的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在被告程**名下的车辆实际上系由被告程**的父亲程**用于殡葬行业经营。

另外,原告杨**仅仅提供了相关车辆登记在被告程**名下的证据,但未提供被告程**实际参与殡葬行业经营并从中获取分红收益等方面的证据。本院结合被告程**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程**与其父亲程**等其他从事相关产业的家族成员之间具有财产高度混同、交易极为频繁等情形,亦无法明确被告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等相关规定,对于原告杨**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支付财产分割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22 1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 元,减半收取计1**4.**元,由被告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4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