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代办公租房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因迷信关系,将巨额财务交付给他人,不曾想到的是,事未办成,钱也没有退回来。于是,当事人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
公租房是国家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一方花钱委托另一方办理公租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公租房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公租房代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代办费,如委托人拟通过诉讼要求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或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恐不予支持。最终,我们通过翔实的证据,成功说服法官,最终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4278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泰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凑程序,由审判员问劼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开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435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干2020年5月28 日互加微信,被告自称能够办理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当天原告就委托被告帮原告朋友办理####公租房事宜,并给被告转了15090元,后原告又多次委托被告帮助原告多位朋友办理公程房及经济适用房名额,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委托费用合200000元。另2020年7月29日被告自称能够办理建筑着,手是原告又委托被告代办建筑资质并当天向破告支付30000元、截止2020年7月29日原告一共向被告文付委托费用共计230000元,被告收到费用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于是原告向被告索要委托费用,被告向原告退还了部分费用、后经过及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134350元委托费未退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子支付,原告认为:双方达成了委托合同,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应当予以返回原告的委托费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故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代办费用,被告未办理成功,应向原告退还剩余的134350元。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未提交质证意见。
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子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申请公租房及经降适用房,原告文付代办服务费,2020年6月起,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8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87000元,通过现金支付60000元,共计23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申谁到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原告要求被告选款,被告同意将喉取的款项退还原告,后被告向原告实际退还95650元,尚有134350元未退还。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相关费用后表示其无法帮原告办理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并同意退还全部代办费用,但被告仗向原告返还95650元,剩余134350元未返还、相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子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必人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返还134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