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某与被告深圳市B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同意退还押金,但无需另行支付,并主张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 原告身份:A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身份:深圳市B酒店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经营“xxx酒屋”餐饮店,租期为4年,租赁押金为66000元。
· 合同履行:原告支付了转让费、装修工程款、消防工程款等费用,并进行了相关经营活动。
· 合同终止:因被告与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深圳市C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终止,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租赁场地。
1. 被告退还押金66000元。
2. 被告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354元。
3. 被告赔偿损失1366835元。
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 同意退还押金,但主张原告已领取保证金20万元,无需另行支付。
2. 否认存在过错,主张不应承担责任。
3. 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1. 被告深圳市B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返还押金66000元并支付利息。
2.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16322元。
3.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与案涉房产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已无权向原告出租涉案商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应退还租赁保证金、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逐一认定,并最终确定了被告应赔偿的损失金额。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押金、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