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未提前通知即离职,A某某被判赔偿B公司损失: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者责任

作者:时间:2024-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某 

出生日期:1982824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案件背景

A某某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8023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上诉请求

A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于201668日离职,不应赔偿损失。

4. 被上诉人辩称

B公司请求维持原判,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某某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损失。

5. 一审判决

· A某某赔偿B公司损失4290元。

·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B公司承担。

6. 二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认为A某某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赔偿损失。A某某主张已口头通知且被上诉人允许快离,但未提供证据,被上诉人不认可。B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损失,A某某认可。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损失为4290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7. 二审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某某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A某某违反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金额为19305元,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A某某一个月工资4290元。

9. 案例启示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规定时,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损失。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6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