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
A公司因与B某某的劳动合同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的判决,并要求B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B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并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A公司负担。
A公司上诉称,公司解除与B某某的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公司提交了证据,包括工会成员意见和会议记录,以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且工会成员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解除与B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某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关于保密和不与第三方讨论公司业务的规定,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已获授权。此外,A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告知工会,并在一审起诉前补正了相关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事由且程序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被撤销,A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B某某负担。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向B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