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人):A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o B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琳(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o D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o 法定代表人:D某某
A公司与C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C公司需支付A公司1250万元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因C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和D某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二者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
B公司:B公司提交了增资协议、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和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增资义务,实缴资本为3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法院认为B公司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件,故驳回A公司对B公司的追加申请。
D某某:D某某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D某某未出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指导意见,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享有期限利益,但C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因此,A公司申请追加D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 追加D某某为(2021)粤03执XXXX号案件被执行人,D某某在未缴纳出资人民币610万元范围内,对C公司在(2020)粤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驳回A公司对B公司的追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