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A某某,女,1990 年 7 月xx 日出生,湖南省人,现住云南省初中文化程度。
· 辩护人:郭伟,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 2024 年 4 月 xx 日以A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A某某于 2023 年 12 月 xx 日因涉嫌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 2024 年 2 月 xx 日被逮捕,羁押于白云区看守所
1. 2023 年 7 月,A某某接受 “B某某” 委托,采购 33 吨醋酸钠并试图运往缅甸,后被佛山公安机关劝返至连云港。
2. 2023 年 10 月,A某某将其中 15 吨醋酸钠交给C某某,以 “污水处理剂” 名义分批报关申报出口,途经泰国转运至缅甸。
3. 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物流园仓库查获A某某存留的外包装为 “水处理剂” 的白色粉末状固体 720 包共 18 吨,经鉴定成分为无水醋酸钠,含量大于 95%。
1. 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
A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口供稳定且多次表达自愿认罪,真心悔罪,无再犯危险
2. 涉案货物情况及量刑预期
A某某涉嫌走私的醋酸钠数量及价值刚过立案标准。其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及 2023 年 7 月至 11 月期间,分两次累计向缅甸出口 20 吨醋酸钠,另有 18 吨存放于江苏连云港仓库内未实际出境。第一次购买 5 吨货物进货价为 9800 元 / 吨,第二次进货 33 吨醋酸钠进货价为 6000 元 / 吨,实际成功走私出口缅甸的货物价值未达 20 万元。即便构成犯罪,量刑大概率在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且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醋酸钠用于制毒,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取保候审规定
3. 在案件中的角色与主观恶性
A某某虽为醋酸钠出口方,但未参与货物出口申报,未直接欺瞒海关。其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因不懂法、不知法而实施走私行为。她将厂家检验报告发给C某某,未隐瞒出口货物为醋酸钠的事实,更换外包装是担心失去居间赚差价机会,而非为走私提供帮助。涉案醋酸钠通过海运公司转运方式出口至缅甸,与A某某更换外包装无关,其存在无罪可能,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甚至可不作为犯罪
4. 退赃意愿
A某某通过第一次走私 5 吨醋酸钠赚取 1.4 万元差价及运费差价,第二次拟出口的 33 吨货物未实际获利且已被扣押,整体亏损,但她仍愿意退赃 1.4 万元争取宽大处理
5. 案件侦查情况与社会危险性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全面收集固定,对A某某变更强制措施至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也不存在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
6. 家庭情况
A某某有三个未成年小孩需抚养,老大 12 岁,老二 6 岁,老三 5 岁,她是家里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店铺生意主要由她经营,其丈夫协助她工作,若她被羁押,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希望基于人文关怀变更其强制措施
1. A某某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4000 元。
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A某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3.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依法处理。
4. A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