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A某某,男性
辩护人:郭伟,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诈骗团伙作案模式
1.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B某某、C某某、D某某等人利用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租赁办公场所,设立多个部门,研发 “xx” APP 交友软件。
2. 公司招募A某某、E某某等人,利用湖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平台进行网络推广,招募女性聊手注册认证 “xx” APP。通过对女性聊手账户首页推荐、增加打招呼次数等方式寻找目标客户,编造同城奔现、谈恋爱、寻知己等虚假理由,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向男性用户推广,诱使男性用户充值,与女性聊手聊天、语音、视频、送礼物,骗取钱财,公司与推广公司、女性聊手按充值比例分成。运营期间,对被骗投诉被害人进行安抚,引导不报警、冷处理或少量退赔损失。截止案发,“xx” APP 充值用户累计 168990 人次,充值金额累计 10042.4354 万元
A某某涉案情况
· A某某为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3 年 1 月至 3 月在公司期间,工资获利人民币 17200 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不起诉决定
o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 2024 年 4 月 xx 日作出伊检刑不诉 [2024] 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A某某不起诉
理由阐述
· 检察院认为A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且到案后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1、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郭伟律师接受A某某委托后,经查阅卷宗、听取辩解,认为认定A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存疑不起诉。理由如下:
代持股份与经营管理:A某某虽被登记为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或监事,但只是受C某某委托代持股份并任职监事,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经营管理。A某某供述其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和分红,不清楚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仅听C某某说公司从事聊天交友软件相关业务,从公司设立时间和诈骗活动时间看,其代持股份时并非以合谋诈骗为目的,且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后续经营管理
参与诈骗活动证据不足:除A某某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诈骗,尤其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对诈骗活动知情方面证据不足。A某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但供述与认罪认罚意愿存在冲突矛盾,司法机关不能仅凭其认罪供述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工资领取解释合理:A某某从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领取两个月工资 17200 元,但已做合理解释。其平时主要在广州市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工资由该公司发放,后因业务变化,2023 年 1 月C某某拟为其增加工资并转移劳动关系,故其从广州某某科技公司领取工资。该解释符合常理,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情况下,不能仅凭领取工资认定其有诈骗故意
关键证据缺失:除非有C某某等人对A某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指认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活动,否则A某某极有可能无罪。现有卷宗中无同案C某某等人的口供,无法认定A某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请求调取相关卷宗资料
2、争议焦点
A某某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以及是否实际参与了 “网络交友” 诈骗活动的经营管理和实施过程,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检察院基于A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及认罪退赃等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律师则从证据不足角度认为应存疑不起诉,双方观点存在差异,凸显了在认定此类案件中主观故意和证据充分性的重要性及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