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及第三人房产中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丁某请求解除与王某及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参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