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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一方最终驳回原告的诉求请求,不退还定金

作者:时间:2024-11-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及第三人房产中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丁某请求解除与王某及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丁某主张,由于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审批不通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请求返还定金。王某则辩称,丁某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应赔偿中介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丁某、王某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驳回丁某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丁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丁某主张因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审批不通过,而王某则认为丁某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法院认为,丁某在签订合同前有义务自行与银行咨询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自身贷款条件未能充分了解,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贷款不足,丁某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丁某既未成功办理贷款,也未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丁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参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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