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涂某,男,64岁,以:“双眼视物不清、视力下降”为主诉被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白内障”,并收入院治疗。入院后一周在睫状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双眼玻璃体穿刺注药+前房穿刺术”,一周后在睫状神经阻滞麻醉下行:“经右眼结膜微创玻璃体切除、黄斑前膜、光凝、硅油填充术”。术后患者右眼全盲,后左眼也逐渐全盲。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承担50%的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共计近30万元。
律师观点: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手术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术中操作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本案中鉴定人认定医疗机构对手术风险和预后向患者告知不足,术前对患者病情的评估处理不到位,手术操作不得当,上述过错和患者双眼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最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