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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作者:时间:2024-12-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1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湘 1021 民初 XX 号原告:李X,女,1990年 1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培育村闸西XX。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XX,男,1971年 10月 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苦竹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五云观社区六网格 19栋四单XX。被告:候XX,女,1972年 1月 5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苦竹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五云观社区六网格 19栋四单XX。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候XX之子),男,2000年 1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东风XX,特别授权。原告李X与被告李XX、候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10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名称为“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188XXXX6081)归原告李X所有,该账号所有现有收益、预期收益和处分权利归原告李X所有(截止 2024年 10月 28 日小红书账户余额为 105,125.47元);2.判决被告李XX、被告候XX协助将“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1
号:188XXXX6081)所绑定的李XX账号变更为原告李X名下
的支付宝账号。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与被告李XX、被告候XX的女儿李XX系朋友关系,原告李X于 2018年 7月 21 日注册了名称为“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188XXXX6081),用于经营发布服装搭配等内容,2019年 8月 22日,因李XX加入合伙共同经营需要,该小红书号使用绑定了李XX名下支付宝账号(李XX账号:189XXXX1765)用于经营提现,2020年 6月,
因小红书经营没有起色收效甚微且有其他经纪公司意向签李XX合作,双方终止合伙。2022年 3月 2日,李XX罹患淋巴癌去世。2023年,原告李X重新经营小红书账号用于发布服装搭配、销售服装,原告李X作为该账号注册人、账号管理人、实际经营人,是该小红书账号事实上的所有权人,李X想要取得自己经营所得的货款,只能先提现至李XX账号,这影响到原告李X所有权的行使。李XX去世时未婚、未生育,继承人仅有父亲李XX、母亲候XX二人。为此,原告李X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XX、候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名称为“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有关事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名称为“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188XXXX6081)归原告李X所有,截至 2024年 10月 28 日小红书账号余额为 105,125.47元。该账号所有收益、预期收益和处分权利归原告李X所有,被告李XX与候XX协助原告李X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绑定的李XX账号变更为原告李X名下的支付宝账号;2二、因运营该账号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李X承担,双方就“李XX戴大梨”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 188XXXX6081)再无其他争议事项;三、原告李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它双方无异议;五、案件受理费 2,402.52元,减半收取 1, 201.26元,原
告李X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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