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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1、某2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10-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0203民初6315

原告:苏某1,男

原告:2,男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

法定代理人:潘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男,汉族,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该院员工

原告苏某1、某2与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10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431.04(住院26866.54元、门诊2564.5)、交通500元、护理费1800(200/x9)、营养费450(50/x9)、住院伙食补助费900(100/x9)、误工费1618(53689/年÷365x11)、死亡赔偿金1073780(53689/x20)、丧葬费56970(9495/x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一、被告某医院于202411 30日前赔偿原告苏某1、某2医疗费 29431.04元、交通费 500 元,护理费1800 元、营养费 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00 元、误工费 1618 元、死亡赔偿金 1073780元、丧葬费56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18000元,上述金额的 40%,共计 505379.6元。

二、案件受理费8854(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27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

审判员    

0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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