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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培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1-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4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峰,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培训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蔡某与被告某培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41000;2.被告向原告支付起诉之至培训费用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同期LPR为年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其女儿李某3中考升学需要,遂于2021825日与被告签署《中考目标班培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女儿李某3提供中考目标签约班培训,保证李某32022年的中考录取目标院校为某中学(基础目标)、某2中学(冲刺目标),培训费用41000元。如果李某3未达到基础目标高中,可以申请退还全部学费;如果达到基础目标高中但未达到冲刺目标高中,可以申请退还50%学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李某3按照被告的教学管理规定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参加中考,最终升学总分为561.5元。因未达到某中学与某2中学的录取分数线,李某3最终被大连市第二中学录取。因未达成协议约定的基础目标,原告遂按照合同的约定与被告协商退费事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退款,但要求降低退款金额,因已对原告的孩子完成了全部的培训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培训公司于202332日前退还原告蔡某学费35000元,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终结,

再无纠纷;二、案件受理费413(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已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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