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当事人A,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2. 经营者:谌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权律师,湖南旷真(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告:当事人B,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丽,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2. 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1. 立案时间:2023 年 7 月 28 日。
2. 案件:原告当事人A与被告当事人B返还原物纠纷。
3. 审理结果:裁定驳回起诉。
3.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 诉讼请求
1.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所属 “范家湾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 项目部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
2.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资(钢管 3564.8 米、扣件 1119 个、槽钢 16 米、顶丝 56 根、碗扣 210.9 米),如无法返还,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钢管 20 元 / 米,扣件 1 元 / 个,槽钢 45 元 / 米,顶丝 38 元 / 根,碗扣 38 元 / 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 160509.2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因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 15000 元(以上金额暂计为:175509.20 元)。
4.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4. 法院裁定依据及结果
1. 裁定依据
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