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
原告A与被告B公司(化名)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声称,其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购买位于C市D区的商铺,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万元。然而,被告B公司未能为原告A办理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手续,也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原告A发现被告B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书,且营业执照中无“房地产销售”业务,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B公司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A与被告B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购房款15万元,并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公司负担。
办案过程
立案与审理: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A提交了《商铺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B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了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付款以及被告B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法律适用与判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因被告B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B公司应返还原告A购房款及利息。
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对合同效力的严格审查。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A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为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本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和相关许可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开发商而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进行的销售行为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