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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支付责任与质量保证金条件的司法判定”

作者:时间:2024-12-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脱敏处理)

本案是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E公司(化名)与被告F公司(化名)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E公司请求被告F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以及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原告E公司与被告F公司签订了关于G项目(化名)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进度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工程竣工后,双方完成了结算,但被告F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被告F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E公司支付工程款89612.15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驳回原告E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E公司承担部分,被告F公司承担部分,并与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E公司。

办案过程

  1. 立案与审理:原告E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F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和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案件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 证据提交与质证:原告E公司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移交单、资料移交单和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被告F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F公司提交了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但法院对其中代原告支付的部分不予确认。

  3. 事实认定:法院认定了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工程竣工移交单、资料移交单和结算审核报告,并确认了被告F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4. 法律适用与判决:法院认为原告E公司和被告F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F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关于质量保证金,因原告E公司未提出申请,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E公司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E公司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请求,因为合同约定的条件尚未满足,这强调了合同履行中条件成就的重要性。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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