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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10-1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6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B(A之女),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费用5万元(司法鉴定后再增加);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628668.588元[赔偿清单:1.医疗费60085.56元;2.护理费236680元(住院护理费130元/天x136天+部分护理依赖60元/天x3650天);3.交通费4080元(30元天x136天);4.营养费4080元(30元/天x136天);5.住院期间住宿费39120元(320元/天x114天+120元/天x22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8160元(60元/天x136天);7.误工费36998.1元(按批发和零售业49331元/年:12月/年x9个月);8.伤残赔偿金573373.517元(45554元/年:12月/年x236个月x64%);9.后续治疗费24000元;10.残疾辅助器具费188500元;11.鉴定费12250元。以上合计1187327.18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93668.588元(1187327.18元x50%),合精神抚慰金35000元共计628668.588元]。

  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7日,原告因“胸背部疼痛3月加重伴双下肢麻木乏力1月”至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椎管内肿物(主诊断);2.胸椎间盘突出。收入该院骨科(象湖)住院治疗。当经管医生提出需要手术时,因原告多年从事种菜、卖菜的体力劳动,为此原告一连几天询问医生在得到经管医生回答“术后不会瘫痪”的承诺后,于2023年9月11日在全麻下行“后路胸7、胸8外硬膜下肿物切除+后纵韧带骨化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椎板回植+钛板内固定术”。术后第1天,医方就发现原告双下肢肌力下降;术后第3天,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胸部脊髓损伤,右下肢活动肌力下降:9月21日医方根据复查MRI结果,认为原告双下肢肌力明显下降是由于术区椎管内血肿形成,造成脊髓压迫所致。当日又在全麻下行“胸7、胸8椎板切除+椎管内血肿清除减压+内固定取出术”,但术后在拔除切口引流管后,原告再次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下肢肌力明显下降,10月4日复查胸椎MRI,提示局部硬膜外积液增多,于是当日在超声引导下行胸椎旁积液穿刺置管术,但原告切口脑脊液引流多日后未见明显减少,再次手术修补硬膜,同时行胸椎椎弓根固定、椎管扩大减压。10月12日在全麻下行“后路胸7、8椎管扩大减压+硬脊膜修补(硬膜囊缺损,脑脊液渗漏,未修补)+胸6-胸9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第三次术后拔除切口引流管后,原告再次出现双下肢肌力明显下降;10月19日复查胸椎MRI,提示切口内仍有脑脊液积聚,于10月20日再次在超声引导下行胸椎旁积液穿刺置管术,持续引流多日后脑脊液无明显减少,11月2日改行腰大池引流术,术后脑脊液引流量逐渐减少后,拔除引流管。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胸部脊髓损伤(主诊断);2.急性不完全性截瘫;3.手术后马尾神经损伤;4.肌无力;5.脊膜瘤;6.不完全截瘫;7.胸椎间盘突出;8后纵韧带骨化;9.血管瘤(T8);10.高血压;11.脊漏;13.低钾血症。目前原告仍存在双下肢无力,不能自主行动,大小便失禁等。综上,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将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归类于神经外科的“椎管内肿物病种,收入骨科医治;在手术时,操作不当,致患者胸椎脊髓损伤,肌力进行性下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同意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合计58万元,于2024年10月10日前支付至以下指定账户

  二、原、被告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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