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三、李四
上诉人代理律师:余日升 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李四(化名)与被告陕某建工集团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张三与李四于2017年4月与某建工集团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的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但由于多种原因,某建工集团未能按时交房。原告主张某建工集团应退还团购费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加装电梯前室石材和装饰砖,并承担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某建工集团则辩称,根据合同补充协议,因特殊原因可延期交房,且已尽提示义务,合同中的条款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工集团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合法交房日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某建工集团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在处理本案时,作为原告张三与李四的代理律师,深刻体会到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首先,合同中对于交房条件和时间的约定存在不一致,这要求必须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某建工集团提出的延期交房理由涉及多种因素,包括天气、政策变化等,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论证,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合法的延期理由。
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注意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积极争取这些条款的无效性,以保护我们的客户不受不公平条款的影响。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部分诉求,判决某建工集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个结果虽然不是完全的胜利,但它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严格要求,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本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在房地产案件中,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权益平衡至关重要,作为律师,有责任确保合同的公平执行,并在必要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