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欧洲杯期间,王某通过自设庄家的方式,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身边群体投注,从中抽取水钱。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并刑拘。介入后,我们提出涉及规模小、群体特定、时间短等要点,认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要件,至多评价为赌博罪,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以赌博罪,无逮捕必要性不予批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获采纳,最终案件不予起诉
二、本案点评和建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王某有前科,且属于累犯,若案件起诉至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能适用缓刑。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未提出累犯不能不起诉,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进行相对不起诉。
2、线下涉赌行为关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区别,往往争议较大,辩护人根据发展规模、面相群体、持续时间、参与人数、赌博类型、赌资情况等进行论述区别,进行轻罪辩护,意见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