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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12-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明(化名)与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车辆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李明委托费宇琼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现金价值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

2017年,原告李明与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委托管理合同,原告以17万元购买了一辆日产天籁小型轿车,并挂靠在被告公司从事网上打车平台营运业务。原告支付首付款并按月偿还贷款,但由于驾龄不够,以朋友名义完成注册和认证。运营五个月退出平台后,原告于20181022日支付完剩余车款6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及车辆结清证明,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2814日,案涉车辆在珠海丢失,原因是被告未及时归还银行欠款,车辆被银行拖走。被告承诺另找车辆过户给原告或直接退钱,但一直未有定论。

办案过程

费宇琼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收集了包括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委托管理合同、支付凭证、车辆结清证明等关键证据。律师团队还对案涉车辆的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车辆并未登记在被告名下,而是在案外人公司名下,且车辆已被转让给另一公司。费宇琼律师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原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费宇琼律师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尽管原告未提交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但购车款支付凭证和被告出具的《车辆结清证明》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此外,律师还强调了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的违约行为,以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占有使用车辆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支付全部购车款,被告已交付车辆。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650元。法院同时明确,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费宇琼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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