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摘要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共同借款人 合伙人 见证人
二、基本案情
某个体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40万元并签订入股协议书。甲方徐某、乙方个体户盖章及登记经营者田甲签字、捺印。田乙、田丙、杨某在个体户及田甲盖章、签字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双方协议约定有固定分红、个体户不再经营时应返还投资款。协议签订后,因该个体户一直未向徐某支付分红,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甲、田乙、田丙、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争点与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田乙、田丙、杨某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从协议书的签订形式、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协议首部及尾部明确的乙方是“某某个体户”,并由田甲注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电话,田乙、田丙、杨某在乙方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并未明确签字人身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根据双方签约形式,认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指向该三人,不能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此外,徐某在诉讼中还主张该三人为合伙人身份,应基于合伙关系应对合伙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现实中,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内部协议,私密性较强,其他人难以获取。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徐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该三人在个体户从事工作的情况,不能证实四被告实施了“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证实四被告存在合伙关系。
四、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被告田乙委托后,首先查阅了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询问了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详细过程、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与原告之间的接触情况(了解有无被录音或微信聊天取证情况);其次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检索类案裁判文书,形成初步答辩意见;再次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见证人身份,并对原告在庭审中可能追加的证据进行预判和分析。
五、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办案心得与建议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会有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等,不同人签字的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出借人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明确签名的身份,备注好是共同借款人或是保证人、见证人,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明确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诉请,将得不到支持。见证人在签名时也一定要明确表明见证人的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