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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时间:2018-04-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01月09日10时20分,被告刘XX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从隘子镇方向往司前街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碰撞到原告刘XX驾驶的从司前街方向往隘子镇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刘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刘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XX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车辆在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属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遂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黄亚青律师、谭善龙律师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赔偿原告刘XX1056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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