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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8-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8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LY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N,男,1981年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湖南LY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Y公司”)与被告李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Y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N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Y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5327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916.53元(以未付款532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以上合计56186.5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N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8月,被告李N在原告LY公司处购买中央空调并委托原告安装其湘南大市场52栋门店二楼、三楼中央空调。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出具《湘南市场52栋2楼-3楼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工程设备费用表》,被告李N在该费用表上签字确认“同意按以上价格执行,李N,2020.8.6”,原告LY公司在费用表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空调设备、材料、安装费用总计价款105950元。

2020年12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垫资完成了空调设备安装(不含主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被告同意并微信回复“过年前会安排”,但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5000元、2022年4月23日支付10000元。

2022年7月2日,原告微信询问被告“李总,共计室内部分68270,没有包含主机,已经付款1.5万,还欠款53270,什么时候付款?”,被告李N回复称“还没到款,再等几天,我天天也在催”。被告李N对原告结算的款项金额并未提出异议即默认了原告的结算金额,本院予以确认。故经过结算,截止2022年7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空调设备款、安装及材料费532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双方发生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购买中央空调设备并委托原告安装,双方对《湘南市场52栋2楼-3楼全直流变频中央空调工程设备费用表》的设备数量、机组型号、价格、安装费用等进行了确认,原告也按照被告要求交付、并安装了空调设备,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及安装、材料费用。2022年7月2日,双方对履行的合同价款进行了最终结算,截止2022年7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空调设备款、安装及材料费5327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实际为剩余空调设备款、安装及材料费532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空调设备安装完成后,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也未明确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但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讨。2022年7月2日结算后的空调设备款、安装及材料费53270元,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结算后(即2022年7月3日)开始计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3%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酌定按照2022年6月全国间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加计50%的标准计算即5.55%,本案逾期付款利息为1458元(53270元×5.55%÷365天×180天,从2022年7月3日—2022年12月30日),之后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N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LY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材料费53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58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之后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LY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李N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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