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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代理一起再婚离婚纠纷,成功让委托人避免”人财两空”,其中有房屋补偿分割公式有需要拿走。

作者:时间:2024-10-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男方与女方均系离异后再婚,男方婚前有套按揭商品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与女方再婚后男方仍在还房贷,男方婚前还有辆车,无车贷,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与前妻还有一女,由男方在抚养。女方婚前有两个孩子,由女方前夫抚养。

双方再婚4年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女方想离婚,男方想挽留,女方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无任何改观。男方看女方离婚态度如此坚决后,也同意离婚但与女方在债务承担上面发生重大分歧,无奈男方又起诉女方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债务情况:再婚后第二年,双方以夫妻共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20万,用于经营消费。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女方外出租房期间,男方为挽留女方,又向银行陆续贷款合计25万(无女方签字),全部转给女方,用于女方还信用卡等日常生活开支,女方收到钱后也知晓这些钱是贷款出来的,也明确说如果男方同意离婚,这些钱她会想办法还给男方的。同时在双方存续期间,因男方经营个体工商户有刷卡POS机,女方有多张信用卡需要养卡,倒腾流水,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转账流水较大,双方转账均高达一两百万,负债较多,导致离婚时双方对于债务承担发生较大争议。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本案赵律师代理男方,虽起诉前男方一再强调女方对于债务都认可,起诉离婚就是走个流程,但是赵律师可不这么认为。赵律师代理过大量离婚案件,对于这种协商不了上法庭的离婚案件,大多最后都是寸步不让,据理力争的。 不出所料,女方不仅不承认债务,认为债务应由男方承担,而且要分割男方名下房屋及车辆。

本案一审阶段,夫妻共签的20万到期,为不影响征信,男方向其家人借款20万,把这笔借款还清。女方抗辩债务已清不承担债务,男方补充相应的新债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可这20新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承担。针对25万贷款,女方抗辩没有她签字且在分居期间产生,也不认可,男方举证双方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男方收到银行放款后就直接转给女方了,女方接受也知晓是借款,所以对这25万也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女方提出分割房屋及车辆,法院认为房屋未升值,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女方一半补偿。车辆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对于男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离婚时未经营,仅对库存进行分割,双方均认可库存家长为X元,男方给予女方一半补偿。

后,女方不服房屋分割及债务处理,提起上诉,引发二审。二审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律师代理男方起诉一审分割债务,胜诉,二审女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赵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三、本案律师观点

1、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如何分割?分割计算公式?

属于登记一方房屋,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款=不动产升值率*共同还贷部分*50%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价(现价)/购房成本(购房款+贷款利息)

共同还贷部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

针对购房成本的计算多地存在细微差异,本案一审法官核算的比较细致认定的购房成本=首付款+离婚时还款已还本息+离婚后剩余本息,采用分段计算,比较客观公平。

因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跟购房成本相比较不存在升值部分,一审法官认定男方给女方房屋补偿款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的50%,较为公平合理。

2、夫妻共签情况下一方未还借贷产生新的债务如何认定?一方签署但转给女方消费如何认定?

夫妻共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毫无争议,但是在分居离婚期间,负债一方借新还旧导致这笔债务消失,另一方能否据此主张不承担新债?显然不能,本案一审法院新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一方签署的借款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一方单独使用支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只能依法分割请求法院裁判承担比例,不能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债务金额的一半,有一方单独承担。

本院法院认定男方诉请的45万债务,女方承担50%,但是并没有要求女方给男方一半的费用,让男方去还款。这是因为债权人不是男方,应有实际债权人银行来主张。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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