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陈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刘某昌、沈某、刘某升以及山东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陈先生于2014年4月25日出借60万元给刘某昌,用于其经营的山东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5%,并以刘某昌和刘某升共同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双方多次签订展期合同,直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自2022年10月起未再支付剩余本金40万元及利息。陈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刘某昌、沈某娟、刘某升、山东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欠原告陈先生借款本金40万元,分三期偿还,最后一期于2025年6月1日前偿还完毕。
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及律师代理费18000元。
原告对登记在刘某昌名下的一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刘某昌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且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律师吴晓英积极争取,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吴晓英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高超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谈判技巧。首先,她通过详细审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据,确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她准确评估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此外,吴晓英律师还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原告的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律服务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