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1988年6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原为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某经济开发区。被告宋某,1987年8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为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向被告宋某缴纳入股款25000元,后于2023年3月通过支付宝再次转入5000元。原告入股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证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身份,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且原告未得到任何分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入股金,但被告一直推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股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3月20日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支付的入股款是否转化为了借款。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投入股金30000元,后未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且被告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和经理李某均同意退还该款项,以上行为表明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的确认且该债务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潍坊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其拖欠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员工入股款转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融资,可能会动员员工入股,但往往未能及时办理股权登记,导致员工的股东身份无法得到确认。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员工的入股款往往难以追回。本案中,法院正确地认定了原告支付的入股款已经转化为借款,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此案提醒公司应当诚信经营,及时为员工办理股权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承担借款还款责任的风险。同时,也提醒员工在入股前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谨慎决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均以化名代替,具体地点和详细身份信息也已作模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