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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赵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1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XX号

原告:郭X。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赵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赵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原告郭X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郭X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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