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高某西与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1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XX号

原告:高某西,男,1967年3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菊,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馥宇,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

被告:汪某,男,1978年6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高某西与被告兰州某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因原告高某西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7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