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A某某。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
· 被告:C某某
2023年10月5日,被告B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xxxxxx的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甘Exxxxx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认定B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和组织损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4186.6元。
2. C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1. 医疗费:37078.39元(未起诉,已垫付37102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
3. 误工费:57677.26元。
4. 护理费:16703.34元。
5. 营养费:900元。
6. 交通费:290元。
7. 鉴定费:2500元。
8. 车辆损失费:1800元。
1. C某某:
o 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李A某某76393.15元(已扣除垫付的37102元)。
2. B某某:
o 赔偿李A某某医疗费、鉴定费4613.84元。
3. C某某支付B某某垫付的医疗费9102元。
1. C某某赔偿李A某某76393.15元。
2. B某某赔偿李A某某4613.84元。
3. C某某支付B某某9102元。
4. 驳回李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