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时间:2024-11-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A某某,男,1960 年 4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1962 年 11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财险xx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二、案件经过

 

原告A某某因与被告B某某、财险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被告B某某、财险xx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三、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金额

 

原告A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

 

1. 医疗费 1000

2. 误工费 58478

3. 护理费 115674.6

4. 营养费 1800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1160

6. 交通费 1549

7. 鉴定费 2525

8. 车辆损失费 2000

 

四、法院判决

 

1. 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1. 财险xx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A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 76393.15 元(已扣除xx分公司垫付的 28000 元及B某某垫付的 9102 元)。

2. B某某赔偿部分

1. B某某赔偿A某某医疗费、鉴定费 4613.84 元。

2. 其中,鉴定费 2500 元,并非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当由侵权人B某某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承担。

3. 医疗费按 10% 核减部分,应当由侵权人B某某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承担,计算为 (39138.39 - 18000)×10% =2113.84 元。以上共计赔偿数额为 4613.84 元。

3. 其他赔偿相关

1. 财险xx分公司支付B某某垫付的医疗费 9102 元。

2. 驳回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8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